依法惩治电动车“任性”骑|环球新视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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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,电动自行车受到许多家庭的青睐,更是快递、外卖等行业从业人员交通工具的第一选择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,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第一大国,目前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。
然而,电动自行车的快速发展也一直伴随着“安全事故多”“统一管理难”等问题。根据北京市交管部门统计,今年以来,电动自行车违法骑行引发的事故同比上升三成,占全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82%。“任性”闯红灯、误解交警正常执法活动等行为仍存在,车毁人亡的惨剧也并不鲜见。
治理电动车“任性”行驶现象,要依法依规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。在我国,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工具,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都属于“非机动车”,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确规定: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;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。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,未设停放地点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值得警惕的是,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、授权店售卖产品时,或主动或被动提供拆解限速、解除快速行驶报警、违规上牌等“服务”,甚至以此作为卖点推销宣传。针对此种行为,根据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,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金,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。违规上牌或未上牌电动车行驶上路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,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。
此外,部分快递、外卖公司存在着要求提高送货、送餐速度,对快递员、外卖员违规驾驶电动车不予重视的问题。对此,相关企业应提高责任意识,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驾驶培训,提高他们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。
非机动车的流动性比机动车大,一旦发生事故,受伤程度更为严重。治理电动车“任性”行驶现象,离不开每个人自觉的交通安全意识。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,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千万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而酿成悲剧。(作者单位: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)